(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信用社与黄某强、苏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信用社,黄某强,苏某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代码:x。负责人邓振中。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柏林,该信用社员工。被告黄某强,男,汉族,住四会市。被告苏某金,女,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信用社诉被告黄某强、苏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于本案开庭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许培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