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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董留琴诉叶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留琴,叶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董留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叶锋,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留琴与被告叶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留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留琴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