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芹,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沙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