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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学林与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林,刘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张学林,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刘军,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林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学林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