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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徐立春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徐某某,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黄永锡。委托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其于1981年进入求新造船厂工作,虽然1987年1月-1993年4月期间调出求新厂,但这是组织调动,且依然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因此,调动期间,依然属于求新厂的职工。按被告的规定,其属于1992年12月31日前即已进入被告单位的职工,因此,在其退休后,可享有船龄补贴等待遇。在其退休后,被告曾给予其2014年3月-10月期间的船龄补贴,但自2014年11月起未再支付该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起,按每月人民币241元的金额支付船龄补贴等待遇。徐某某(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按每月人民币241元支付退休待遇。该委以“申请人的请求不属本会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黄劳人仲(2014)通字第243号]。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引起的争议,是劳动法律调整、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而原告主张的每月人民币241元的诉求,是原告退休以后的待遇项目,它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事项,它不属于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此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夏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