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国与黄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国,黄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XX国,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周宝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明,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XX国与被告黄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魏 伟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