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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国与黄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国,黄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XX国,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周宝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明,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XX国与被告黄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魏 伟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