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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潜山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与李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李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潜山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遗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隐。被告:李良平,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良平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潜山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