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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现住察右中旗黄羊城镇,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现住察右中旗铁沙盖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察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某在2014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存款20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