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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樊立春与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春,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樊立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吴文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春诉被告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春因与被告吴文龙自行和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立春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樊立春基于和解事由而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春撤回对被告吴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0元,减半收取467.50元,由原告樊立春负担。审判员  于奎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索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