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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傅代祥与叶高涵,叶方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代祥,叶高涵,叶方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傅代祥,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高涵,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被告叶方万,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代祥与被告叶高涵、叶方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代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代祥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2229.5元,由原告傅代祥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曼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