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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张海伟、姜帆帆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张海伟,姜帆帆,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保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33号。代表人:黄先俊,行长。委托代理人:施虹璐,浙江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菽菲,浙江建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海伟。被申请人:姜帆帆。被申请人: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阳光公寓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徐成宝。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海伟、姜帆帆、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313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海伟、姜帆帆、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313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