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兵,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大安市《滨江一号》项目中第五栋由西向东第二个商业网点至第十一个商业网点一二层(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992.30平方米,现位置:大安市滨江一号第五号楼)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许出售,出借,出租给他人,并停止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二、对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使用的大安市滨江1号E区86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具体四至为:北至长虹东路、南至新明路、东至临江街、西至滨江1号E区21号、25号、29号、32号楼房东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任何手续。[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三、轮候查封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中的大安市《滨江一号》项目中楼房十二栋北侧一号(29.93平方米)、二号(29.93平方米)、三号(29.68平方米)、四号(29.59平方米)、五号(29.8平方米)、六号(29.8平方米)、七号(27.13平方米)、八号(29.56平方米)。南侧五号(16.66平方米)以上共九个车库。查封期间不得出售、出借给他人,并停止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手续。[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四、轮候查封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安市滨江一号第13栋楼北侧东数第五门车库,建筑面积41平方米,扣押期间不许出售、出借、出租给他人,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负责。[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五、对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6套,车库2套,坐落于“滨江一号”小区7号楼5单元402室,建筑面积47.6平方米,5单元502室(中),建筑面积47.6平方米,12号楼1单元602室(中),建筑面积42平方米,15号楼4单元503室(西),建筑面积51.12平方米,603室(西),建筑面积51.12平方米,7号楼3单元601室(东),建筑面积76.26平方米,24号楼南侧东数第8号,第9号车库,建筑面积均为19.96平方米予以轮候查封。[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诉前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六、依法对被执行人建设的滨江一号小区21号楼、25号楼、29号楼、31号楼、32号楼回迁住宅楼房剩余房源26套,建筑面积1955.54平方米,回迁商铺楼房剩余房源36套,建筑面积5825.05平方米,回迁楼房剩余车库37套,建筑面积1155.82平方米,回迁阁楼剩余房源54套,建筑面积3222.7平方米予以轮候查封(明细表详见附件1—5页)。查封期间不准出售,抵债。[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滨江一号小区7号楼、8号楼、11号楼、12号楼、15号楼、16号楼、19号楼、20号楼、23号楼、24号楼、27号楼、28号楼、30号楼回迁住宅楼房剩余房源14套,建筑面积863.74平方米,回迁商铺楼房剩余房源48套,建筑面积8049.55平方米,回迁楼房剩余车库117套,建筑面积3075.92平方米,回迁阁楼剩余房源68套,建筑面积4081.82平方米(明细表详见附件6-14页)。查封期间不准出售、抵债。[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的位于大安市滨江一号小区11号楼中南侧1号车库(21.27平方米)、2号车库(22.94平方米)、3号车库(22.94平方米)、4号车库(19.05平方米)、5号车库(19.05平方米)、6号车库(22.94平方米)、7号车库(22.94平方米)、8号车库(19.05平方米)、9号车库(19.05平方米)、10号车库(22.94平方米)、11号车库(22.94平方米)、12号车库(19.05平方米)、13号车库(19.05平方米)、14号车库(22.94平方米)、15号车库(22.94平方米)、16号车库、17号车库、18号车库(22.94平方米)及12号楼房北侧1号车库(16.78平方米)、2号车库(23.29平方米)共20个车库。查封期间不允许发生物权变更。[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1、大安市滨江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5#楼4单元301室,面积92.21平方米;2、大安市滨江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5#楼4单元703室,面积70.13平方米;3、大安市滨江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5#楼4单元803室,面积70.13平方米;4、大安市滨江1号小区A区3#楼4单元501室,面积92.04平方米;5、大安市滨江1号小区A区3#楼4单元502室,面积91.49平方米;6、大安市滨江1号小区B区8#楼北侧商业第3号房,面积240.51平方米;7、大安市滨江1号小区B区8#楼北侧商业第4号房,面积202.92平方米;8、大安市滨江1号小区B区8#楼北侧商业第5号房,面积198.98平方米。[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十、对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商铺回迁剩余的20套,坐落于滨江一号7号楼、12号楼、20号楼、23号楼、24号楼、27号楼、30号楼,建筑面积4070.54平方米,回迁安置车库剩余房源71套,坐落于滨江一号11号楼、12号楼、16号楼、23号楼、24号楼、27号楼、30号楼,建筑面积1825.50平方米,回迁安置剩余房源阁楼40套,坐落于滨江一号8号楼、15号楼、23号楼、27号楼、30号楼,建筑面积2718.10平方米(明细表详见附件15-20页),予以轮候查封。[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诉前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十一、轮候对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商铺16套,坐落于滨江一号3号楼、5号楼,建筑面积3124.23平方米,回迁安置车库剩余房源23套,坐落于滨江一号3号楼、5号楼,建筑面积757.58平方米,回迁安置住宅剩余房源143套,坐落于滨江一号3号楼、5号楼,建筑面积11490.19平方米,滨江一号三期(A区)234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明细表详见附件21-25页),予以轮候查封。[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诉前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十二、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滨江一号小区3号楼2单元802室、902室,3单元701室、801室、901室、1101室、702室、8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803室、903室、1003室、1103室,4单元701室、801室、901室、1001室、1101室、702室、8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5单元901室、1101室,702室、1002室、1102室、201室,3号楼西侧北数1号商铺,3号楼南侧112号、113号、116号、117号车库;五号楼1单元701室、801室、1001室、1101室、702室、802室、1002室、1102室、703室,2单元801室、901室、1001室、1101室、602室、8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703室、803室、903室、1003室、1103室,3单元701室、801室、901室、1001室、1101室、702室、8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703室、803室、903室、1003室、1103室,4单元701室、801室、901室、1001室、1101室、702室、8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703室、803室、903室、1003室、1103室,5号楼南侧东数一号商铺;7号楼西侧群房一号商铺,7号楼5单元602室;8号楼东侧群房2号商铺,8号楼主楼2号、5号、6号、7号、8号商铺,8号楼2单元701室、702室,3单元701室、702室,4单元701室、702室;11号楼主楼1号商铺;12号楼2单元601室,1单元701室、702室,2单元701室、702室,3单元701室、702室,4单元701室、702室,5单元701室、702室;15号楼南侧东数1号、4号商铺北侧东数1至9号车库;16号南侧东数1至6号商铺,1单元601室、602室、701室、702室,2单元701室、702室,3单元701室、702室,4单元701室、702室,北侧东数2号车库;24号楼南侧东数2号、3号、4号车库,南侧群房2号商铺;28号楼南侧东数2号、6号、10号车库予以轮候查封。[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诉前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十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滨江一号D区28号楼北侧西数第一号车库,28号楼南侧13号车库,23号楼车库(北侧由东往西数第一个门),B区7号楼一单元701室阁楼,B区7号楼一单元702室阁楼,B区12号楼一单元701室、B区12号楼一单元702室予以轮候查封。[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十四、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滨江一号回迁楼B区12号楼南侧车库第一号房(由东向西)、B区12号楼南侧东库第二号房(由东向西)、B区12号楼南侧车库第三号房(由东向西)、B区12号楼南侧车库第四号房(由东向西),B区12号楼群房北—南贰号房予以轮候查封。[对应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诉前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十五、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移转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查封财产明细表25页。审 判 长 :崔立权审 判 员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 葛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