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蔡金明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瑞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蔡金明,吴万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279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博尧。委托代理人刘宇。被告江苏瑞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吴万寿。被告蔡金明,张宅浜南28号。被告吴万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万寿、蔡金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瑞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万寿、蔡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瑞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万寿、蔡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为3073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