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广西林业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柳州林业包装厂申请执行练正连定作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林业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柳州林业包装厂,练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江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林业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柳州林业包装厂。负责人杨展雨,厂长。被执行人练正连。本院在执行广西林业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柳州林业包装厂申请执行练正连定作合同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申请人的诉请已经实现,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江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