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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商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于婉秋与沙景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婉秋,侯加林,沙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商保字第2-1号申请人于婉秋,女,汉族,教师。被申请人侯加林,男,汉族,职员。被申请人沙景奇,女,汉族,大榆树计划生育办工作人员。申请人于婉秋与被申请人沙景奇、侯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婉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沙XX所有的坐落于富锦市江畔小区;民主社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于XX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沙XX所有坐落于富锦市江畔小区;民主社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秀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