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90号原告余定勇,男,生于1972年2月3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扶山燕,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明,该局法规股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义举,该局消保分局局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余定勇诉被告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原告余定勇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承担。审 判 长 张文齐代理审判员 瞿 佳.人民陪审员幸乾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