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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90号原告余定勇,男,生于1972年2月3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扶山燕,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明,该局法规股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义举,该局消保分局局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余定勇诉被告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原告余定勇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承担。审 判 长  张文齐代理审判员  瞿 佳.人民陪审员幸乾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