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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梅诉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梅,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张冬梅,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振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梅诉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保全费150.00元,合计2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长生审判员  朱 宁审判员  陈 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