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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祝云与刘治宾、王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云,刘治宾,王玉,别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54-1号原告张祝云,居民。委托代理人毛新红,北京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宾,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水英,居民。被告王玉,居民。被告别金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祝云与被告刘治宾、王玉、别金香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别金香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别金香工资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别金香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 菲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王新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单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