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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与李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李仁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46号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立俭。委托代理人:沈红飞。被告:李仁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仁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海盐红宝石水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