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军正与赵国民加工、经营农业滴灌带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军正,赵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正,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委托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国民,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师一二四团。委托代理人:王勤学,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军正因与再审申请人赵国民加工、经营农业滴灌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军正、赵国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爱冬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