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廖继勇申请执行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继勇,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廖继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廖继勇与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4)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民工保证金77178.00元、代垫诉讼费1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传明审 判 员 强克林代理审判员 瞿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