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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廖继勇申请执行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继勇,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廖继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廖继勇与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4)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民工保证金77178.00元、代垫诉讼费1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传明审 判 员  强克林代理审判员  瞿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