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秀敏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权,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郭秀敏,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郭秀敏(2014)巴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秀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郭秀敏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借款30,000.00元,下欠款项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法执字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忠 杰执行员 唐��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 海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