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景汝栋与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汝栋,黄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景汝栋。被告黄向东。本院在受理原告景汝栋与被告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景汝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汝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汝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