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商初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汉坤、张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汉坤,张先荣,吴万荣,赵义田,吴方真,贾恒伟,吕传建,李广运,朱孝法,赵存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877-1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告许汉坤,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张先荣,女,汉族,1967年12月30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吴万荣,男,汉族,1956年8月8日生人,住莘县。被告赵义田,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吴方真,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生人,住莘县。被告贾恒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吕传建,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生人,住莘县。被告李广运,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人,住莘县。被告朱孝法,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生人,住莘县。被告赵存保,男,汉族,1973年8月1日生人,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汉坤、张先荣、吴万荣、赵义田、吴方真、贾恒伟、吕传建、李广运、朱孝法、赵存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义田的工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义田在莘县古城镇政府的工资100000元(每月600元生活费除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光普审判员 卜祥坤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