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东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桦霖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彭伟军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东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惠州桦霖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彭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东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被执行人惠州桦霖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彭伟军,男,16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申请执行人惠州东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桦霖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彭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支付货款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538元、执行费1982.0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彭伟军名下有房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桦霖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彭伟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彭伟军的房屋,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伟军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万顺一路六巷5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价值以15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及其他形式的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醒非审 判 员 钟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