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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被执行人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玉国。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喜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52号执行一案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李统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