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执行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张银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小乐,男,龙岩市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金富,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富民间借贷纠纷【即(2013)龙新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69081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