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喻林江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林江,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喻林江。委托代理人:陈旭斌。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林江诉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林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喻林江负担。审 判 员 庄期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