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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240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华龙桥幸福家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凤凰大街。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寨罕区榆林镇阳曲窑村,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CM3**)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ZL9**)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CM3**),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