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楼跃萍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楼跃萍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5号罪犯楼跃萍,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杭拱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楼跃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进行了审理,由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张晶晶、徐丹宁、章倩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欣玲、方月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楼跃萍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楼跃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积极,服从分配,注重质量,按时完成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楼跃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楼跃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楼跃萍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楼跃萍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