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应芳诉吴方杰、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芳,吴方杰,肖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应芳。被告吴方杰。被告肖巧。原告李应芳诉被告吴方杰、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应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方杰、肖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芳申请对被告吴方杰、肖巧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芳撤回对被告吴方杰、肖巧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应芳承担。审判员 付凤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