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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应芳诉吴方杰、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芳,吴方杰,肖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应芳。被告吴方杰。被告肖巧。原告李应芳诉被告吴方杰、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应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方杰、肖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芳申请对被告吴方杰、肖巧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芳撤回对被告吴方杰、肖巧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应芳承担。审判员  付凤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