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范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