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鲁玉清与被告张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玉清,张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鲁玉清,女,汉族,1986年12月18日生,服务员。委托代理人张祥华(系原告鲁玉清丈夫),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被告张荷,男,汉族,1993年11月20日生,保安。委托代理人张晓辉(系被告张荷哥哥),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生。原告鲁玉清诉被告张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玉清的委托代理人张祥华、被告张荷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玉清诉称,2014年9月9日9时,被告张荷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时,因速度较快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张荷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10.10元、误工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损100元,共计7110.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荷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张荷向原告垫付847元医疗费。被告张荷认为原告伤情并不严重,不应该造成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对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9时,被告张荷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时,因速度较快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张荷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当日,原告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手第5掌骨基底骨折。原告共计花费医药费1410.10元,其中被告张荷垫付847元。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情况,向本院提供南京市鼓楼区顺福来喜小吃店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原告系该小吃店职员,主要负责下面条工作,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住宿补贴200元,自2014年9月9日车祸后,9月份、10月份、11月份三个月发放给原告工资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病历、医疗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害。侵害他人健康权,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认定如下:(一)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410.10元,并提交了病历,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本院予以认可。(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并未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了单位证明,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600元,本院予以确认。(四)关于财产损失,原告未能提供自行车维修发票,其自行车至今未进行维修,该项损失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5010.10元,由原告承担2505.05元,由被告张荷承担2505.05元。扣除被告张荷向原告垫付医药费847元,被告张荷实际赔偿原告人民币1658.05元。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鲁玉清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658.05元。二、驳回原告鲁玉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鲁玉清负担100元,由被告张荷负担1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被告张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