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胖子与王翠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胖子,王翠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陈胖子。被告:王翠贞。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胖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胖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胖子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文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