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东发与茹桂钜、何建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发,茹桂钜,何建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01号原告何东发,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一茹桂钜,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二何建棠,男,汉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发诉被告一茹桂钜、被告二何建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一茹桂钜座落在博罗县石湾镇江滨路北侧丽湾花园丽雅阁7层D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53.65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DJ001403**,房屋编号:000000005922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查明,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为:原告何东发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石湾支行(账号:62×××03)的存款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原告何东发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石湾支行(账号:62×××03)的存款50万元,此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不得支取。二、查封被告一茹桂钜座落在博罗县石湾镇江滨路北侧丽湾花园丽雅阁7层D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53.65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DJ001403**,房屋编号:0000000059221)一套。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银行冻结的期限为半年,从查封之日起算。原告可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或续冻申请,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