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三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徐曼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徐曼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三初字第629号原告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耀灯。委托代理人胡乐清,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梦,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曼黎,女,汉族。原告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曼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曼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曼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桦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黎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师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