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熊枧林与李礼荣、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10号申请执行人:蒋彦,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42号4栋901房。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801286131。申请执行人:熊枧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1。被执行人:李礼荣,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5。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智闯,总经理。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礼荣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8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车辆:粤C×××××号、粤C×××××号、粤C×××××号、粤C×××××号、粤C×××××号、粤C×××××号、粤C×××××号、粤C×××××号、粤C×××××号、粤C×××××号。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蒋彦、熊枧林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将粤C×××××号、粤C×××××号汽车出售给第三人,并且出售上述车辆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取,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粤C×××××号、粤C×××××号汽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超审判员 邓志欢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