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毛娜与银川盈华工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娜,银川盈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毛娜,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宁夏正和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佳、陈良富,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盈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峰,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娜诉被告银川盈华工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毛娜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