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长法与陈银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法,陈银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陈长法。委托代理人陈良。被告陈银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法诉被告陈银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法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长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银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长法撤回对陈银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陈长法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