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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廷亮与臧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亮,臧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陈廷亮,居民。委托代理人庄文昭,沭阳县潼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志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晏 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