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华迪敏、卢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华迪敏,卢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冯一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迪敏。被执行人:卢建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20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华迪敏、卢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另案处理,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566.74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585元,执行费7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