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赵露露与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露露,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露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新城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王瑞生,董事长。上诉人赵露露为与被上诉人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露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瑞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