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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委托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委托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仁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