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双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福生与张显发、张显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生,张显发,张显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7号原告:赵福生,男,49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程启,双辽市辽城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显发,男,64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显忠,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生诉被告张显忠、张显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