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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黎镇坤与沈华全、章亚敏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镇坤,沈华全,章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黎镇坤,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华全,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章亚敏,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黎镇坤与被执行人沈华全、章亚敏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2日,黎镇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205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章亚敏银行存款94331元,其中9305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1281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植      忠审 判 员 黄      利      仁代理审判员 邹论仁4费行和解协议,司,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碧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