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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舒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向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舒某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