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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梅小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小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15号罪犯梅小红,女,1968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厦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本案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江某;随案移交的背包、盒子各一个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以(2003)闽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以(2006)榕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8年7月7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3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9月6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6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小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梅小红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梅小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梅小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梅小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小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次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