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商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2045号原告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财富广场2-603。诉讼代表人刘伦善。委托代理人王灵波。委托代理人王飞。被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500号2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金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有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裘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