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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门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孝令与贾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令,贾洪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9号原告:孙孝令,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贾洪军,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孝令诉被告贾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孝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孝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