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XX与林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联谊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万宝小区1-39-2-102室。被执行人:林XX,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总医院银河社区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护士,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银浪新城B2-4-2-301室。本院在执行高XX与林XX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按(2014)红垧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给付欠款23600元及案件受理费费195元,共计人民币23795元,并承担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未能自动履行工资卡被他院冻结,故冻结其丈夫周XX工资卡帐户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行支付5000元,余款每月汇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卡1000元至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红垧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